雲林縣林內鄉民生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
109年8月31日校務會議通過
一、依據
(一)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。
(二)雲林縣政府109年4月10日府教輔二字第1090516940號函。
(三)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8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91138號函。
二、為導引學生、教職員工及其他人(校外人士進入校園)等,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並促進學習成效,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(以下簡稱本規範)。
三、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四、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:
(一)未經校方同意或未經申請報備核可之行動載具,禁止於課堂中使用。
(二)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,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。
(三)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,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。
(四)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、社群軟體、聊天通訊軟體......等,與學習活動無關之Apps 。
(五)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,切勿影響其他學生學習、擾亂上課秩序及干擾教師教學或騷擾他人隱私。
(六)應於適當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,並遵守校園秩序,注意使用安全。
(七)使用時間應妥適安排,落實3010原則(用眼30分鐘休息10分鐘),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,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。
(八)借用學校教育載具,若有不當使用或違反正常使用之破壞行為,造成設備損壞,經查證屬實,損壞者須負賠償責任,必要時學校得取消學生借用教育載具資格。
五、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。
六、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,得採取以下作為:
(一)未報備申請而私自攜帶個人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,並通知家長領回。
(二)若使用個人行動載具不當,造成同學、教師及學校之困擾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,並通知家長領回。
(三)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,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。
七、學生私自攜帶個人行動載具到校,若有遺失,由當事人自負責任,學校不負賠償責任。
八、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、網路禮儀、上網安全等議題,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、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。
九、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,並公布於本校網站,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, 依相關規範辦理,修正時亦同。